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学硕士(EMBA)
专业学位教育有关招生工作的通知
有关EMBA招生单位:
经研究,现就EMBA教育有关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生限额
(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10所院校,从2009始,年招生限额为400人。
(二)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20所院校,从2009始,年招生限额为200人。
(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东北大学、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哈尔滨工程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等32所院校,从2009始,年招生限额为100人。
二、关于招生管理工作
1.各EMBA培养院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限额和标准,开展招生工作,宁缺勿滥,不得以任何形式超限额招生。
2.各EMBA培养院校必须严格控制专科生源录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录取人数的10%;必须对拟录取EMBA人员的学位、学历进行严格审核并经教育部授权的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3.各EMBA培养院校招生工作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坚决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和联合培养。
4.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校,在2007年、2008年EMBA招生中,超出原下达招生限额招生,予以通报。上述院校须在2012年前,将超招部分在现已下达的招生限额中予以解决;逾期不能解决,将停止EMBA招生授权。
三、其他事项
1.各EMBA招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效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EMBA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必须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2.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学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64号)和《关于转发《关于EMBA培养过程的若干基本要求》的通知》(学位办[2007]82号)文件精神,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培养工作,保证EMBA教育质量,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每年12月30日前,将录取名单报全国工商管理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七日